本指南说明本所如何运作:由何人负责何事、案件如何从初次来电进行至结案、各收费模式如何计算、您的款项如何保管,以及您有权对本所有何期待。此处没有任何需要填写或回复的事项。本指南与您已签署的委托书如有不符,以委托书为准。
- 民事诉讼与纠纷解决——合同争议、债权回收、过失请求、调解与仲裁。
- 商务与公司——设立、股东及合伙协议、商务合同、企业买卖。
- 劳动——合同与员工手册、重整与裁员、歧视与工资请求。
- 不动产与产权转让——买卖、租赁、地役权、产权与界址问题。
- 遗嘱、遗产与继承——遗嘱、授权书、遗嘱认证与遗产管理。
- 家事——分居协议、子女照顾安排、财产分配。
- 承办律师——负责您的案件、作出策略决定,并就此对您负责之人。
- 督导合伙人——于各里程碑审查策略,并在有事情不顺时作为您的升级联络点。
- 受雇律师——于工作允许时,以较低的时薪费率处理研究、起草与出庭。
- 法务助理/案件管理员——文件、递交、排期,以及您日常的联络窗口。
- 受理。我们记下必要事实、涉及的当事人及任何可能构成期限的日期。
- 利益冲突核查。我们核查本所记录是否有冲突利益。在核查通过前,我们无法受托,亦无法讨论细节。
- 委托。我们寄送书面范围与费用。关系于其签署且收讫任何预付款后开始。
- 调查。我们收集文件与证据、于相关时访谈证人,并就您的立场给您书面评估。
- 谈判或递交。多数案件以函往来或调解解决为佳。若无法如此,我们即递交并进行诉讼。
- 解决。和解、判决或完成——凡约束您者,均取得您的书面授权。
- 结案。结案函、最终发票、退还任何未动用的信托款项,以及一份您的档案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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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每 0.1 小时为单位、按实际办理者的费率记录的时间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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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费用仍自回收款中支出——请确认是于比例计算之前或之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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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是我们代您向第三方支付的款项。它们绝非律师费的一部分,且不论案件成败均应支付。
- 法院与法庭的诉讼费、送达费及笔录费用。
- 专家报告、评估,以及医疗或鉴识意见。
- 查询——产权、公司、破产及土地登记。
- 另行委托大律师或诉讼代理人的费用。
- 口译、送达人员、快递、大量复印及差旅。
任何单笔超过您委托书所载门槛的垫付款,均先与您取得同意。
- 您预先支付的款项存放于受监管的客户信托账户,与本所自有资金完全分离。在其被赚取之前,仍属您的钱。
- 我们仅凭您已收到的发票,方自信托账户转入本所。
- 发票按月开具,逐项列明日期、经手人、时间与事项。应于 30 日内付清。
- 每张发票均附一份显示所有进出动支的信托明细表,结案时亦再提供一份。
- 若余额低于议定的最低额,我们会请您于进一步工作前予以补充。
- 任何未动用的余额于案件结束时退还给您——您无需请求。
- 逾期余额可按委托书所载费率计息,未付费用并可能导致暂停或退出委托,惟受适用规则规范。
您与本所之间为提供或接受法律意见而为的通讯受特权保护。除经您授权、法律或法院强制,或本所须就费用或过失请求为自身辩护外,我们不会披露之。
- 将受特权保护的意见转发给委托范围以外的任何人,可能永久丧失该特权。请先询问我们。
- 我们于受理任何案件前进行利益冲突核查,并于每有新当事人加入时再次核查。
- 若冲突于案件中途浮现,我们会及时告知您,并取得所有受影响者的知情书面同意,或退出委托。
- 我们不会为争议的双方受托,亦不会为另一客户的利益而使用您的机密信息。
- 档案存放于权限控管的系统,本所全体人员——包括行政人员——均受相同的保密义务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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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请使用委托书所载的非上班时间号码——切勿等到办公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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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获知信息的权利。您有权知悉案件状态,并以您能理解的语言获得解答。
- 书面收费约定的权利。您有权于工作开始前知悉如何计费及大致金额。
- 逐项账单的权利。您可就任何项目要求详细说明,并于发票后 30 日内以书面提出异议。
- 作出属于您的决定的权利。是否和解、接受要约或终止案件,决定权在您而非本所。
- 保密的权利。您以机密告知我们的一切均予保密,仅受第六条的狭窄例外限制。
- 终止的权利。您可随时以书面终止委托,仅就已完成的工作及至该日已垫付的费用负责。
- 取得档案的权利。于结案时——或随时经请求——您有权取得您的文件及一份档案副本。
- 寻求第二意见的权利。就本所的意见寻求独立建议始终属合理,我们绝不会视之为不信任。
- 结案时您会收到一封结案函,载明已达成的事项、仍在进行的任何期限,以及您接下来须做之事。
- 原件文件——契据、遗嘱、合同、身份证件——除非您请本所代为安全保管,否则均返还给您。
- 本所依所在司法管辖规则所定期间保存已结案档案的本所副本,通常为七至十年。
- 于本所担任保管人时,遗嘱、信托契据及遗产文件无限期保存。
- 保存期间届满后,档案即予安全销毁。销毁任何文件前,我们会寄函至您最后所知的地址。
- 请先向您的承办律师提出。多数疑虑只是一场对话即可化解的误会。
- 若仍未解决,请以书面请求督导合伙人审查该事项。您将于五个工作日内收到回复确认。
- 本所于 20 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回复,载明其认定及拟采取的作为。
- 费用争议可于有此机制时,提交本所主管机关所设的费用审查或调解机制。
- 您可于任何阶段向本所所在司法管辖的律师协会或法律主管机关投诉。本文所载均不限制该权利或行使该权利的期间。
本指南为关于本所运作方式的一般信息。并非针对任何特定情况的法律意见,亦不因此即成立律师与客户关系。